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全省抗震救灾医疗卫生工作会上获悉,对地震伤员后续医疗实行的免费医疗将持续到2008年12月31日,免费期满后的各种医疗费用,将按照正常的渠道和办法执行。
据了解,为了做好汶川地震伤员在紧急救治阶段结束后的后续医疗工作,明确相关费用渠道和基本办法,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出通知指出,因地震致伤住院的伤员在紧急救治阶段结束后的后续医疗,包括因地震伤情复发进行的后续医疗和致残者须转入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进行的康复医疗,在后续医疗免费期满后所产生的各种医疗费用,将按照正常渠道和办法执行。
通知规定在免费期内发生的后续医疗费用由市州、县人民政府按照“发挥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作用、社会捐助的补充作用和政府财政的补助作用”的基本原则,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社会捐助资金、各种残疾人康复资金以及财政补助等多种渠道统筹解决。确有困难的,省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省残疾人联合会给予适当帮助。(记者 庞玉宇)
编辑 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