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已于1月28正式发布,并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
该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和任务。自此,人力三轮车,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具有合法上路行驶权利,而童车、串列式自行车、并列式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严禁上道路行驶。此外,《规定》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
辑:辜慧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