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闫新宇
付真卿)昨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继续进行分组讨论,重点审议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草案)和《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其中,对《公路法》实施办法(草案)的第二次审议备受关注,常委会委员们就此条例修改部分和相关情况进行了分组审议,并提出了各自的修改意见。
重收费轻养护成众矢之的
在分组讨论中,我省部分收费公路存在的重收费、轻养护的问题引起了各常委会委员的广泛讨论。
足麦委员指出:由于省内不少公路都是通过贷款修筑,公路通车后就以还贷的名义设站收费,这本无可厚非。但很多这样的公路收费都没有一个时间限制,在还贷期满后仍然继续在收费。与之相对应的是,长久收费的公路却没有得到良好的养护,一些公路的路况越来越差。足麦委员提出在草案中应增设公路路况达标情况和收费还贷公示制度,无论是经营性或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均应定期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王启庭委员也提到了公路路况和路政管理的问题,他说:“很多高速公路的路况情况就很不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此外,不少高速公路的出口处收费通道严重不足,收费能力差,过往车辆有时候需要半个小时才能够通过。”王启庭委员认为这些情况和路政部门的管理不善有直接的关系,提出因此类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路政部门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针对公路养护的问题,陈伯伦委员认为各级公路的养护权责应该更加明细化,对于偏远落后地区的公路养护应当给予政策倾斜,以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一些边远地区,例如马边等地的公路养护已经让当地政府不堪重负,由于车辆稀少,马边出现了收费公路无费可收的尴尬情况。”陈伯伦委员说。
建筑控制区应明确产权归属
草案第32条提出,高速公路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30米范围以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不得擅自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等设施。对此,王启庭委员提出,建筑控制区的产权和土地所有权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问题,应该明确。属于高速公路公司还是国家集体经济组织,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余斌委员认为,公路加上绿化带本身已占用大量土地,再设置如此宽的限制距离,会导致占地过多。王书斌委员也表示担忧:“高速公路两边是农民经营、使用的土地,这样由公路部门随意划定一个范围,会给沿线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侵犯到沿线农民的权益。”
而崔太平委员则对道路限速提出了意见,他表示,对道路的限速路标设置应更合理化,现在有些路段限速规定过于严格。“刚刚下高速段,马上就限速40或60码,十分不合理。应该将限速路标设置规范起来,制定得更科学化和合理化。”
收费站不应越权罚款
草案中提出,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或者U型行驶的,收费单位可以按照最远端的驶入站到本站的距离收取车辆通行费。王启庭委员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措施,应当视情况分别处理。例如U型行驶在很多时候都是因为驾驶员因错上了高速采取的补救措施,在得到充分解释的情况下仍然对其收取最远端距离的车辆通行费有些不妥;而对于逆向行驶,驾驶员已经明确违反了交通规则,应由交通执法部门来对其执行惩罚,收费站则不应该有对其惩罚的权利。
编辑
张煜婷